2.1 食品接触材料涉及面更广、产品更多
GB 4806.1-2016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材料)的定义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粘合剂、润滑油等。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供输水设施。
由上述定义,可以清晰的看出对于食品企业来说,食品接触材料不再是老国标下理解的单纯的食品包装,还包括食品加工机械、管道等各种食品加工、包装、运输过程中用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及制品,都可能影响食品的安全,都属于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管理的范畴。
2.2 原料辅料管理模式更加明确,添加剂和塑料、涂料、橡胶、硅胶四大类材料采用正清单方式管理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不仅规定了添加剂使用的原则性要求,更是以列表的形式给了各类材料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GB 4806.6-2016、GB 4806.10-2016和GB 4806.11-2016中也分别给出了塑料、涂料、橡胶和硅胶四大类材料原料中允许使用的树脂或聚合物的清单。其它没有清单的材料,也给出了原料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由此可见,新国标对原辅料和添加剂的管理模式更加清晰明确,即采用肯定列表的正清单模式。这意味着,凡是给出了肯定列表的原辅料,食品接触材料在生产时只能采用表内的物质,并按其规定使用。所以,食品接触材料的合规性检查的步就是材料和添加剂是否授权。
此外,据了解新国标中授权的材料和添加剂种类并非广而全,甚至现在市场上已经在使用的一些材料和添加剂都不在国家授权范围之内。新国标实施以后,使用这些材料或添加剂的食品接触材料将成为违规违法产品。
2.3 产品标识信息更全面细致,并提出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标识要求
GB 4806.1-2016《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中,对产品信息作出了如下规定:
——8.1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 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8.4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受限物质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8.6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从上述6条要求,可以看出新国标对产品标识信息要求的更加全面细致,特别是提出了产品标识内容应包含产品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且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受限物质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食品接触材料并非一站式生产的产品,是从化学物质(如添加剂)、中间材料(如树脂、色母、油墨等),再到终产品等多个环节分阶段生产的产品,这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中每个节点的生产商有效的传递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4 产品安全要求的技术指标更加全面,且有针对性
各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添加剂要求四个部分。以塑料为例,其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GB 4806.7对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技术要求
由表1可以看出,产品标准中进一步将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要求明确为四个方面,不仅仅是老国标中的基础理化指标要求,更是明确了原料和添加剂的要求,并强调了材料中添加剂、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量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残留量等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这意味着,进行食品接触材料的合规性验证时,不仅要测试基础的感官和理化指标,还应关注产品中使用的、有限量要求的添加剂以及原料起始物和单体的限量符合性。以聚苯乙烯酸奶杯为例,该产品合规性验证时,除执行表2中理化指标外,根据GB 4806.6要求(GB 4806.6对聚苯乙烯树脂中单体的限制要求见表2)还应确保其产品中乙苯和苯乙烯残留量符合限量要求,此外还应关注该产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根据使用的添加剂核对GB 9685确认是否有需要进行符合性确认的物质。
由上述可知,新国标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再仅仅是基础指标,更是涵盖来产品所使用原料组分和添加剂的限制要求,其要求更全面也更有针对性。
表2 GB4806.6表A.1允许使用的塑料树脂及使用要求
2.5 迁移量合规性测试条件更加科学合理,也更严苛
旧国标中迁移量测试的食品模拟物和迁移试验条件均按标准中规定的统一条件执行,与产品的实际使用条件无关,这种规定使试验条件的选择较为简单,但测试结果有时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使用中产品的质量情况。然而新国标GB 31604.1-2015则明确要求根据产品预期接触的食品或食品类别选择食品模拟物,且迁移试验条件应尽可能的反应实际使用条件,在可预见的使用情形下应选择严格的试验条件。新旧国标测试条件的对比举例见表3。
由表3可知,新国标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但对某些产品也更加严苛,特别是保质期较长的食品包装。这意味着,在旧国标下合格的产品,在新国标下是否合格有待考察。
2.6 与食品安全法呼应,企业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四十一条、五十条和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食品企业和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法中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接触材料合规性的主体责任,具体如下:(一)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二)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新国标GB 4806.1-2016《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中对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责任涵盖原辅料、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信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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