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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不要忽视产品中文标识、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07        浏览次数:217        返回列表
     宁波检验检疫部门发布消息称,在去年2016年全年,宁波口岸总计进口食品接触产品354批、776.10万美元,批次同比下降35.52%,而货值同比提升35.24%,显示量减价增的态势。并且检出不合格货物11批、价值44.94万美元,不合格主要原因有:中文标识、重金属或杂质超标,其中标识不合格占总不合格批次的四成,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要求进口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技术整改、监督销毁、退运等处理。
 
    出现产品中文标识、使用说明缺少、不规范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进口商小看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的作用。大多进口商认为,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可有可无,却不知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也是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议企业在进出口商品的时候,特别注意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的规范;
    二是国外生产商管理不严,没有很好把关。有部分国外生产商没有留意到生产国与我国标准是不同的,产品出口我国前没有按照我国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导致国外合格产品进口时被检出不合格的情况屡有发生;
    三是与国内消费理念有关。部分消费者只是重视品牌效应,要求商品包装是国外原包装,但又无法有效识别产品外文标识信息,在不了解产品的使用和成分的前提下,直接使用,这会给产品的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
 
    因此,国家卫计委研究发布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系列标准对于食品接触产品信息进行了统一规定,不仅仅有利于消费者的选购,同时也对企业和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31号)也专门规定: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在这里,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位相关的进口商,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说明书。
    一是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在重视产品安全卫生项目的同时,也一定要对进口产品的细节问题包括包装等引起足够重视,充分认知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我国标准编制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确保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质量过关;
    二是重视合同评审,国内企业在选择国外供应商及签订合同条款时,要将加贴符合我国标准的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作为合格产品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还要明确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列入验货重点,在出货前进行仔细的复核检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项必须的标识或警告语;
    三是加强政策学习,针对我国更新的标准,提前进行认知和学习,并且积极主动了解国家颁布的相关产品监管文件,及时学习各种政策法规、产品标准的修订及更新,同时要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避免因为不熟悉相关规定,而导致产品由于不合格需要整改而延误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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